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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奉化日报-数字报刊平台漂流艇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23 151 次浏览

  编者按:“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漂流艇,提振消费信心,现公布2022年奉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及委员单位在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办理的十大典型案例,希望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注,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共治,打造更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同时,加强消费监督,促进企业诚信自律,主动对接消费者需求,自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并通过构建和谐的消费关系,推动消费提质升级,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赵女士母亲经人介绍在某养生馆接受灌肠术诊疗活动,在接受第三次服务时,赵母出现腹痛便血症状。后送至医院,诊断为直肠穿孔、腹膜炎并住院治疗。出院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接到举报,区卫健局执法人员对养生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生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为顾客开展灌肠术诊疗活动,属非法行医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款对养生馆作出没收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1790元及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赵母诉至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奉化法院最终判决养生馆赔偿赵母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7.1万元。

  本案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经营者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了巨大代价,这是广大消费者乐意看到的。在此,奉劝养生保健经营者,一定要合法经营,不要名为养生保健实为非法行医,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同时提醒消费者,要区分养生与治疗的区别,在接受养生服务时,应了解养生馆相关资质,尽到合理谨慎注意义务。

  李女士向区消保委投诉,称在某4S店维修车辆后意外得知该4S店未进行配件更换,而是将原配件清洗后再装入车内,但收取了配件费用,涉嫌消费欺诈。

  区消保委接诉后派员通过现场核查货品出入库清单、相关配件编号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发现该4S店汽车维修人员确实存在违规操作。车辆维修未更换配件,但结算清单却表明更换了8个阀门、8个排气阀,收取费用共计822元。该店欺诈消费者的事实基本成立。

  经调解,4S店负责人对李女士表达歉意,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以配件价格与服务费总价退一赔三,共计3288元;同时,将维修清单上的配件维保期限延长至三年。同时,区市场监管局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违法所得三倍共246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类似虚假置换零部件,在汽车维修领域时有发生,已形成行业“潜规则”。客观上难以查验,加上修好后往往一开就走,给不法商家创造机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公布此案,旨在告诫汽车修理经营者,要诚信经营,也建议消费者选择诚信经营的单位,结算前仔细查看结算清单与维修项目是否相符,可主动要求留下置换的零部件,避免被骗。

  2022年4月,汪先生与女友到酒店住宿,离开后其女友收到陌生微信加好友申请,通过验证发现该陌生人为入住酒店男性员工,后续微信聊天内容引起了其女友精神紧张。汪先生认为该员工私自通过前台住宿登记信息查到了女友联系方式,是因为酒店管理不当导致顾客信息泄露,要求酒店妥善处理此事。

  接诉后,区市场监管局对涉诉酒店进行调查。酒店承认本次消费纠纷系酒店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造成。执法人员对酒店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上存在纰漏的问题责令改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酒店退还汪先生住宿价款299元,另额外给予500元精神补偿款。同时,酒店对涉事男性员工作出了相应内部处分。

  当前,人们在日常消费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不可避免要将个人信息留存于各类经营者和组织机构。由于对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意识不强、保护措施不足,加之一些经营者受到利益的驱使,导致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被泄露事件层出不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当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的,可主动向个人信息保护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2022年8月,区农业农村局接到宠物猫主人李先生投诉,称其在上月给小猫喂了香肠后出现了呕吐,将猫送到某宠物诊所检查,结论是得了猫瘟,支付了检查费640元。之后将小猫送到了卖家处,卖家检查后反馈小猫是因为太小吃了香肠,不消化才呕吐,不属于猫瘟。李先生怀疑宠物诊所诊断存在问题,要求退回检查费被拒。

  接诉后,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该宠物诊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就李先生的猫就诊的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发现宠物诊所在诊断过程中确实存在问题,后经调解,该宠物诊所同意退回李先生检查费用640元。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也越来越普遍,宠物诊疗机构也随之增多,但诊疗水平也参差不齐。消费者在给宠物诊疗时,应尽量选择正规、有资质、信誉良好的宠物诊疗机构。宠物诊疗机构应该规范开展诊疗活动,严格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营,不断提高诊疗水平。

  陈女士反映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价款6万元的新能源汽车,第二天行驶就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行驶,她向4S店提出退车赔偿要求,但未得到回应。

  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该4S店。根据4S店提供的检修记录,汽车属于行驶驱动机故障引起熄火。汽车在4S店维修过两次,次维修后可以正常行驶,但很快又出现熄火,第二次维修后再次熄火。陈女士要求退车,双方存在很大争议。经调解,4S店与厂方联系为陈女士换车,因同车型产量有限难以更换,陈女士增加部分价款置换更高配置车型。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投诉中的汽车行驶第二天就出现行驶驱动机故障,两次维修都是同样问题,故质量问题毋庸置疑,已符合退换车条件。

  2022年6月,张先生夫妇与婚庆公司签订了《婚礼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其婚礼提供“四大金刚”,即婚礼主持、化妆师、摄影师、摄像师。但婚礼当天摄像师缺席,婚礼未能留下纪念视频。后因协商未果,张先生夫妇遂诉至奉化法院,要求该婚庆公司退还摄像师费用并支付违约金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000元漂流艇。

  婚庆公司表示,张先生夫妇购买的套餐不包含摄像服务,所签订的合同系固定模板,因工作人员忘记修改导致约定错误。且合作期间婚庆公司曾询问张先生夫妇是否需要摄像师,但张先生夫妇认为已有套餐包含了摄像师,没必要多请一位。承办人认为,婚礼摄像是常识性需求,该婚庆公司未作明示,且格式合同系婚庆公司提供,故存在一定过错。后经调解,婚庆公司愿意赔偿张先生夫妇4320元。

  婚礼是人生的重要时刻,鉴于其不可复制性,婚礼的录像、视频承载着每对新人重要的人格和精神利益,故婚礼摄像服务是大多数新人婚礼的必选服务项目。在商洽阶段,婚庆公司应对服务套餐是否包含摄像服务向客户作重点说明,并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此外,婚礼涉及场地协调、节奏把控、人员配合、礼节周到等诸多事项,操办时难免产生纰漏,故建议消费者在合作过程中要强化证据意识漂流艇,对策划方案做书面化固定,避免婚礼因疏漏或理解偏差造成遗憾。

  李女士在某家居店定制了一张价款3.5万元的床品,双方约定了制作工艺、款式等,交付货款后家居店将订单发给厂家制作。货到安装时,李女士发现床的高度比事先定制要求高出几厘米,向商家要求退货重新制作,而商家一直未反馈。

  经调查,李女士与商家仅订立口头合同,无书面约定。李女士下单时对床品的高度提出要求,但商家针对其的要求已解释,表示因工艺原因可能会与预计高度存在误差。因是定制家具,无法退货再售他人,而口头合同对型号、款式、违约责任约定模糊,难以厘清责任。最后经调解,商家补偿李女士床品同款床头柜两只,并承诺对所购床品延长质保,提供相应床垫清洗保养服务。

  本案类似情况,在日常消费中时有发生。定制产品,应签订书面合同,尤其是定制人自己关注的点,要清楚明白漂流艇。同时,商家对定制人提出的要求,能否实现必须予以明确,否则会给后面的合同履行带来隐患。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对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022年夏季,孙女士到景区体验漂流,因漂流当天人数较多,河道漂流艇拥堵,孙女士所在漂流艇被撞侧翻,不慎落水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脚趾骨折。

  区文广旅体局介入处理,漂流公司与孙女士达成初步协议,孙女士先行康复治疗,待痊愈后凭相关票据到漂流公司所承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漂流公司在理赔基础上漂流艇,再给予一定补偿。因孙女士在康复期间购买了一些营养品,营养费和护理费不满足保险公司的赔付条件,故漂流公司承诺的补偿款与保险公司赔款金额合计离吴女士预期较大,双方一度陷入僵局。后经沟通协商漂流艇,双方达成和解,漂流公司另外补偿孙女士4000元。

  漂流作为一项户外运动,具有刺激性和可玩性。但漂流本身存在一定风险,目前国内没有统一的漂流运动的安全标准。事发当天值游玩旺季,游客漂流时间集中,加之游客缺乏漂流筏实际操作能力,增加了危险性。为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安全,经营者应现场配备专业资质人员,同时履行告知义务,提醒游客注意项目的潜在风险,同时,游客也应量力而行漂流艇,不要盲目参与。

  2022年11月,区商务局接到10余名消费者投诉,称在某快餐店充卡消费后,该店突然关停歇业,卡无法使用。涉及消费者300多人,卡金额2万余元。

  区商务局工作人员时间赶赴现场,稳控秩序。收集部分投诉人在店内办卡记录及使用记录,约谈了经营者李某,警示其必须妥善解决。通过与双方多轮沟通漂流艇,兼顾经营者目前经济实际,确定了退卡方案并予以落实,一次都未消费的按原价全额退款;已消费的,扣除原优惠的金额再进行退款。

  消费者应谨慎理性办理预付卡,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一次性办卡金额不宜过大,一定要根据实际的需求充值,不要贪便宜一次性购买大额消费卡,以免商家停业走人、携款潜逃导致较大损失。

  2022年10月,曾先生在使用液化气燃气灶时闻到有燃气泄漏刺鼻味,紧接着突然燃爆,室内门窗损坏一片狼藉、屋外汽车被毁坏,曾先生受到惊吓,小腿被烫伤。

  经调查,曾先生购买了一台液化石油燃气灶,使用过程中因减压阀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燃气泄漏,遇到煤气灶火源,一瞬间发生燃爆。为此,区消保委多次与厂家、消费者沟通交流。最初,双方对损失责任的承担范围意见相差较大。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厂家赔偿消费者医药费、房屋修理费、汽车修理费等合计2.7万元。

  厂家生产的减压阀存在质量问题,与燃爆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和《民法典》都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厂家应对曾先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受新冠疫情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信心受到冲击、发生改变。优先恢复和扩大消费,不仅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明确要求漂流艇,也是广大消费者的殷切期盼。今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消费维权主题为“提振消费信心”,旨在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共识,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共治。

  提振消费信心,要统筹凝聚各方力量,促进消费维权共建共治更加有力有效。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桥梁纽带和维权平台作用,推动与立法、司法和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联动,引导新闻媒体和消费者主动发挥监督作用,督促行业企业积极发挥自律作用,全方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筑牢消费维权共建共治“保护网”。

  提振消费信心,要加强政策法律和标准研究,保障消费维权法治基础更加坚实稳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政策理论研究,围绕消费领域突出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对策。主动参与同消费者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以及创新产品、新兴服务等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不断提升立法立标效果。

  提振消费信心,要创新消费教育方式,增强消费者科学消费理性维权能力。发布消费提示警示,倡导消费者树立绿色低碳可持续消费理念,增强维权意识,主动规避消费陷阱。统筹开展商品比较试验,进一步完善数据库建设,帮助消费者做出科学评价、理性选择。适应网络经济快速发展趋势,积极推进网上消费教育基地建设,扩大消费教育阵地,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理性维权,敢于监督、善于维权。

  提振消费信心,要提升维权工作效能,助力打通难点堵点持续优化消费环境。聚焦重点领域、围绕重点项目,积极开展监督调查,及时了解消费者需求,解决难点问题。提升投诉受理和处理便利化水平,加大投诉解决力度,围绕重大典型案件,以案释法、以点带面,打通消费堵点,解决“急难愁盼”漂流艇漂流艇,保障消费者后顾无忧。